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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学会章程

[日期:2007-0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四日中国心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

       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CPS)。

第二条       中国心理学会是全国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 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受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中科院心理所的共同领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 中科院心理所内邮政编码: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 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十、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六、通讯会员应在心理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心理学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通讯会员经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申请者填写通讯会员登记表(一或二份),方可接收为通讯会员。通讯会员由本会理事长签发给入会通知书或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    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    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为圆形,直径为2公分,背景,底色为墨绿色,图案上部三分之二绘有中国版图,桔红色,版图中间的Ψ为国际上通用的心理学标记,呈银白色,图案下部三分之一处绘有桔红色横条,标以中国心理学会的名称,下方1921为中国心理学会成立的年份。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心理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四日中国心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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